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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2015-04-16 12:44:50 【字体: 总浏览数:
培养好的学生 造就好的老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是指以班级、班团组织、学院或学生团体等集体名义到校外举行集会、聚餐、参观游览等活动,不含校外教学活动。
 
  一、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须提前一周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一经发现须立即终止,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在班级中班长和团支书是责任人,在学生团体中常委(这里指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等)、分管常委是责任人,有义务提前报知情况、反映问题,未能履行责任者,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其他相关学生干部、团员干部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三、党员有义务在组织集体外出旅游开始前向相关老师反映、报告,未能积极履行义务者给予党内纪律处分。
 
  四、对于违规组织集体外出旅游的班级和学生组织取消当年度的各类集体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当年度的综合测评中取消“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指标。
 
  五、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有带队老师(班主任、辅导员、指导老师等)参加。带队老师必须认真做好严密的组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凡因忽视安全管理或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及无视学校有关规定而造成学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活动安全教育。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之前,带队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组织严密,听从指挥,并掌握遇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理办法。
 
  七、严格活动审批制度。集体外出活动前须办理相应手续:提交活动申请书、策划书(内含参加活动的学生名单、活动分组名单、活动负责人名单、各分组负责人名单、带队老师名单)、家长签名的安全承诺书(每人一份,父母均须签名并留下手机号码)、班长、团支书责任书并签名(学生组织常委、委员责任书并签名)、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书(明确联系人及其电话)、保险合同,带队老师在旅游活动出发前召开安全教育的会议记录,将以上材料逐条编目。所有材料齐备后,负责人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管理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先后提交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团体指导老师、团委书记)审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所有条件满足后由辅导员(团委书记)提交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由党总支书记(分管副院长)审批。
 
  八、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注意自身安全,维护学校形象,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凡因无视学院规章制度醉酒闹事、打架斗殴,学院将作出严肃处理,严重违法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九、外出旅游活动结束返校后,活动负责人须立即口头向相关老师汇报情况,三天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活动小结。
 
  十、以上规定适用于管理学院所有学生组织,自2015年4月16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管理学院党总支。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管理学院总支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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